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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生活展品號:3962353




  • Full HD1080P高畫質
  • 超薄機身設計
  • F1.8大光圈&7片玻璃鏡頭




商品訊息描述











商品訊息特點



畫質
  • 1080P
測速
  • 其他
行車紀錄器功能
  • 碰撞感應
  • 大光圈
螢幕
  • 2.4吋
角度
  • 120-169度


居家達人



記憶體插槽Micro-SD卡相容擴充槽 (最大支援到32G,建議class 10以上)
延遲關機有; 延遲10秒
GPS 軌跡記錄無
輸入/輸出電源12V/1A (DC-Jack)
電池容量200 Mah
鏡頭旋轉360度可調整實用商品
測速照相提醒無
移動偵測錄影無
麥克風有
喇叭無
HD 輸出無
尺寸324(寬)×83(高)×14(厚度) mm (不含鏡頭)
重量325g
影像元件CMOS鏡頭(七片玻璃)、200萬畫素;鏡頭角度130度
光圈F1.8
G-sensor碰撞感測器有
影音格式錄影格式:mov(H.264);每個檔案3分鐘;影像解析度:1080P(1920 x 1080);錄影速度:30fps
照相功能無
標準配件 DC-Jack, 12V/1A
選購配件 強光濾鏡(需另外選購)















保固期

1年保固期

主機保固一年,配件保固三個月

特價>最新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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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(2017)年2月名模林若亞因所得稅爭議,聲請釋憲成功,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第745號解釋,宣告《所得稅法》相關條文違憲,2年內須完成修法,有望造福全台540萬戶受薪階級。目前名模稅案回到法院審理階段,林若亞委任律師表示,「相信法院能依釋憲意旨作出判決。」然值此定期失效空窗期,法官會不會按釋憲意旨做出終局判決?稅捐機關會不會按法院判決撤銷稅單?值得關注。

報稅季已到,遇到稅務紛爭,誰來當納稅者權利的守門員?誰來監督財稅機關依法課稅?今年底即將上路的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」(以下稱納保法),能不能名副其實保護納稅人基本權利?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,徒法不足以自行,即使有了良法(納保法),更需要執法者有確保納稅者基本權利的正確價值觀,才能落實本法之美意,真正做到保障納稅者人權。

▲林文舟表示,既然稅務是國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之一,而且每個人都逃不掉,尤其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,在執法的時候更要站在人民的立場去解釋法律。(圖/法稅改革聯盟提供)秒殺

實務上常見的稅捐爭議包括推計課稅及處罰、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、實質課稅與正當程序等,甚至台灣獨有的萬年稅單問題,一再被學者專家提出探討,納保法能解決這些問題嗎?林文舟直言,納保法還有很多缺漏,例如推計課稅及處罰,第14條第4項規定:「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,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。」換句話說,納稅者如未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,稅捐稽徵機關還能依推計結果處罰?林文舟認為,這種除外條款,會衍生到底協力義務要履行到什麼程度,才符合稅法的規定?在立法時但書訂得太空泛,留下爭訟空間,成為訟源,實在可惜。

稅捐機關依法應負舉證責任,實務上卻常見稅捐機關濫用納稅人應負協力義務,倒置成納稅人應負舉證責任、自證無罪。林文舟指出,租稅裁罰處分,是國家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,與課稅平等或稽徵便利無關,反而跟刑事罰類似,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自證無違規事實的責任。但納保法第11條第二項只規定,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要件事實,應該負證明責任,但沒有進一步規定,納稅人在漏稅處罰程序沒有所謂協力義務,也就是不需要自證己罪,應該要適用無罪推定原則。他舉例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要旨:「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,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。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,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。」納保法沒有納入無罪推定的法理,相當可惜。

實務界形容稅捐機關濫用扭曲實質課稅原則,就像原本一頭被綁住的獅子,說好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吃人,但是現在繩子鬆掉了,可以隨意吃人,只要說得出理由就可以課稅,幾乎不用法律規定。「現在連法律都沒有要求正當程序,突顯基本人權保護意識極需提升。」林文舟認為納保法應明文規定正當程序,稅捐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實質課稅原則核課,而不是放任稅捐機關以自己的標準去認定。

針對近年來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萬年稅單問題,林文舟談到納保法21條第4項原本是要解決萬年稅單問題,在立法過程卻因協商,財政部在法條上加入15年限制,規定:「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、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,其課稅處分、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,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,不得再行核課。」15年的期限是否過長?林文舟質疑這部份存有很大的爭議,適用的可能性也幾乎沒有。

所謂「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」,林文舟指出,稅捐機關不能確定應納稅額,或行政法院未能以判決確定維持稅捐機關所認定的應納稅額?邏輯上是自己打自己!如果是前者,幾乎不可能,因為稅捐機關早已經做出核課處分,沒有所謂不能確定金額;如果是後者,核課處分已經繫屬到法院,怎麼說逾15年法院不能確定稅額,不能再行核課?

林文舟認為,除非法院撤到初核,而不是只撤到復查,經過15年還沒辦法確定應活動納稅額,這樣稅捐機關就不能再核課了。事實上如果法院有心要幫助納稅人,就要撤到初核,如此可能就已經逾核課期間超過7年或5年了,稅捐機關就不能再行核課,不用等到15年。

蘇友辰律師則針對第21條第4項提出建議,課稅處分撤銷二次以後,稅捐機關就不能再做復查,等於把它視為註銷,因為法院撤銷復查決定撤兩次,如果連續撤兩次稅捐機關還是查不清楚,視為這個稅捐沒辦法證明,類似犯罪不能證明一樣,疑者利益要歸於納稅人,不能再核課、不能再為復查,視同稅捐核課期已經消滅了。

林文舟表示認同且樂觀其成,也有民間團體提出修法建議,應修法為自做成核課處分起,超過15年還不能夠確定應納稅額,核課處分就應視為消滅,林文舟認為這也是可以努力的方向。



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活動搶便宜

靖娟基金會針對全台22縣市做「24H補習班做幼兒園現況」調查,最終回收1059份,並實際勘查6都的173校,最終發現共有66校違法、連鎖補習班違法總校數26家;其中台北市、新北市違法比例更高達六成;對此靖娟也提供四步驟,教家長如何分辨合法幼稚園。

靖娟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指出,補習班作為幼兒園又可分成兩種型態,包含僅以補習班立案做幼兒園的「假面型」以及補習班跟幼兒園都立案資源互相使用的「雙面型」;林月琴指出,幼稚園以此形式立案,會讓孩子沒辦法受到最基本得「保險」保障,家長往往都是等到出事後才知道孩子沒有受保,而求助無門。

靖娟基金會提出四步驟分辨合法幼兒園,分別為「打電話」詢問縣市教育局,該補習班是否有立案、「看樓層」學校活動樓層只能在1-3樓,地下室及4樓以上都是危機、「識保險」跟學生要有幫孩子投保學生團體保險的資料、「算人數」跟學校要立案證書看招生人數。

同時靖娟基金會也呼籲政府單位,應刻不容緩立即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,要求補習班招收六歲以下幼兒,應符合幼照法相關規定,並全面清查違法做幼兒園的補習班。

▲靖娟基金會舉辦「補習教育亂糟糟 六成違法做幼兒園」記者會,並整理兩邊的法規比較。(圖/記者吳宛縈攝,20170515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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